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5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
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行业本质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评估管理。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三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评估工作应当建立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依托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建由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的评估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组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
第六条 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和标准,专家应当包括燃气及法律专业人员。
第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特许经营评估的相关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特许经营评估应当每2年组织一次,并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档案。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包括:
(一)特许经营协议及履行情况评估;
(二)企业经营情况评估。
第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及履行情况评估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四)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五)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六)协议双方全过程履行协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内容:
(一)协议履行及供应保障能力;
(二)规划符合性;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
(四)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评估方式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原则、评估内容、实施情况、结论意见和整改建议等。
特许经营协议及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按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评估内容逐项出具“合格”“不合格”意见。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特许经营协议及履行情况“不合格”。
企业经营情况的评估应当依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评估得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特许经营协议及履行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中有一项不合格,评估报告结论意见应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工作组应当从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专家组应为单数且不低于5人,可跨市抽取,其中燃气专家不少于3名、法律专家不少于1名。
论证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一个评估区域内对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论证应当保持专家组的统一性。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书面送达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评估工作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评估结束后,评估工作组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估及告知环节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确保供气稳定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发现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不合格的,评估工作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结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整合工作提出整改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相关方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评估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估工作组复核。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
(一)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临时接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评估工作人员篡改评分分值、伪造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私自透露有关情况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阻碍评估和临时接管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评估或临时接管,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