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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和禁止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来源 2025-03-0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水平,强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建设部公告第186号)、《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等文件、技术标准要求,现就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以下简称盘扣式脚手架)和禁止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一)推广使用盘扣式脚手架

自2025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危险性较大及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推广使用盘扣式脚手架;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必须使用盘扣式脚手架。主要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的承重支撑体系。

(二)禁止使用轮扣式脚手架

自2025年7月1日起,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轮扣式脚手架。

二、使用要求

(一)严格构件选取

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盘扣构件时,应选用市场口碑较好的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核验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合格后,方可采购、租赁,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留存。

(二)严格进场管理

盘扣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职责,依据《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要求,对进场的盘扣构件外观质量、外径、壁厚及主要盘扣构件表面的产品标识,按照标准进行查验、验收。对于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的盘扣构件,不得进场。

(三)严格责任落实

1.建设单位应鼓励施工单位使用盘扣式脚手架,及时按定额要求足额拨付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组织编制盘扣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使用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施工,组织人员对盘扣式脚手架搭设情况进行安全巡查,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和专项技术方案要求执行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引导技术推广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上,按照规定的时限加快推进盘扣式脚手架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安全生产智能化水平。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盘扣式脚手架应用的专题培训,使各级监督机构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盘扣式脚手架的技术性能、使用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岗前安全培训要求,加强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一线作业人员技能水平。

(三)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盘扣式脚手架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构配件质量、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论证、人员持证上岗、交底和验收等环节的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使用轮扣式脚手架的行为视作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地在盘扣式脚手架推广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