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动态
  • 联系
    客服
  • 在线
    咨询
  • 服务
    热线
  • 微信
    公众号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来源 2024-09-03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厅全面梳理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任务,形成以下具体事项。

一、负责指导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推进雨污分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二、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按职责指导开展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垃圾清运工作。

三、负责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四、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已确定由地方城管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五、负责指导供热取暖设备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推广应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装备,发展清洁低碳供热,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及城市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地督促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

七、负责指导加强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