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
1.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如石化、化工等),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地方最严标准(如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GB37822-2019》,厂区内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总量指标与削减替代:新增VOCs排放项目需取得总量指标,并实施2倍削减替代;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域暂缓审批新增项目。
二、源头控制与工艺设计
1.原辅料替代审查:
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等);提供原辅料检测报告(CMA/CNAS资质)或MSDS文件,明确VOCs组分及含量。2.工艺密闭性要求:
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全程密闭(管道/密闭容器),禁止敞口操作;储罐、料仓100%密闭,无缝隙泄漏。三、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1.收集效率保障:
集气罩设计需满足风量要求(如注塑工序集气罩风速≥0.6m/s);车间密闭+软帘/集气管道,确保废气无逸散。2.治理设施合规性:
处理工艺与环评一致(如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禁止设置废气旁路,排气管路需防腐防锈并定期维护。3.泄漏检测(LDAR):密封点≥2000个的企业需定期开展LDAR检测与修复。
四、监测与风险防控
1.监测要求:
排气筒设置规范采样口及平台(符合《HJ/T397-2007》);定期监测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如颗粒物、VOCs每年至少1次)。2.非正常排放防控:
制定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时同步停产;建立环保设施巡检制度,杜绝偷排、漏排。五、其他关键审查项
设施同步性:治污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变动合规性: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台账管理:完整记录原辅料使用、设施运行及维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