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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出国劳务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14 1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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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及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实行审批制,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国外企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邢台市境内直接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企业合并、分立后需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办理资格延续或重新申请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与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二)劳务人员培训、保险购买与随行管理人员安排情况;

(三劳务人员名单备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第九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守法经营状况、劳务纠纷处理效率、境外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等纳入评价指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资质查询服务。劳务人员可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官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录"核实企业资质真伪。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即组织赴国外工作;

(二)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引发重大劳务纠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