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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31 14: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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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围挡、隔离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夜间施工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灯和反光标识

(三)高处作业必须搭设稳固的操作平台,设置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四)临时用电线路应当规范敷设,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第八条特种作业管理:

(一)电工、高处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

(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一)起重机械、升降平台等设备应当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三)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章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

(一)高处坠落风险:灯杆安装、维修等高处作业

(二)触电风险:电缆敷设、灯具接线等电气作业

(三)交通事故风险:道路施工区域的交通安全

(四)机械伤害风险:设备操作过程中的伤害风险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一)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二)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三)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五)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整改。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应急物资配备:

(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二)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

(三)确保应急物资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