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围挡、隔离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夜间施工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灯和反光标识
(三)高处作业必须搭设稳固的操作平台,设置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四)临时用电线路应当规范敷设,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第八条特种作业管理:
(一)电工、高处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
(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一)起重机械、升降平台等设备应当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三)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章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
(一)高处坠落风险:灯杆安装、维修等高处作业
(二)触电风险:电缆敷设、灯具接线等电气作业
(三)交通事故风险:道路施工区域的交通安全
(四)机械伤害风险:设备操作过程中的伤害风险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一)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二)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三)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五)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整改。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应急物资配备:
(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二)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
(三)确保应急物资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