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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13 17: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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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邢台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批、监管及惩戒。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资质核查、动态监管及信用评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企业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拥有与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资产、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

3. 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资质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环节。市住建部门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对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需重点核查其人员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真实性及技术装备水平。对名称含“科技、加工、销售、实业”等非建筑业特征的企业,需严格核实其主营业务是否为建筑业。

第三章 动态核查与监管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资质核查,重点检查企业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

第九条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工程。

第十条整改期满未达标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证书,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建立与统计、发改等部门的月度沟通机制,及时更新企业资质变动信息,确保名录库数据准确。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四级分类管理(A、B、C、D级),评价指标包括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纳税记录等。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异化监管依据:

  • A级企业:享受“绿色通道”、优先评优等激励;
  • C、D级企业:提高抽查比例、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惩戒措施。
  • 第十四条市住建部门每季度更新信用评价结果,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监管部门。

    第五章 代建项目资质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承接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企业,除具备相应资质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代建单位须为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专业化管理团队;

    2. 项目资金使用需符合《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范围;

    3. 代建单位需协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控投资概算与工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