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设计审图资质证书的管理与使用,保障人防工程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及其资质证书的管理与使用活动。
第二章 资质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第三条人防工程设计审图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第四条申请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甲级资质)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第五条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第六条资质证书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发放,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承接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审查活动。
第八条审查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应当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其执业注册关系应当注册到该审查机构。
第十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人防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章 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作为人防项目审查依据:
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或征询意见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规划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全套战时施工图图纸各专业战时计算书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工作清单人防建筑面积CAD电子文档第十二条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非本单位核发审查合格证的修改施工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接受年检,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取消相应资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