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态监管: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监督行为
1.职责主体
自然资源部门(省厅主导)联合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卫片检查、无人机航拍)和大数据分析,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矿山企业开展年度实地核查^。
国家级监管:自然资源部统筹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组织专家论证和抽查。省级监管:负责省级名录管理,核查矿山开采方式、矿种变化等重大变更^。2.监管内容
证照有效性(采矿证、安全许可证等)及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资源储量年报真实性(如开采量、损失量台账)^;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及整改落实情况^。对不达标矿山设定≤6个月整改期,超期未达标者移出名录。
二、动态管理:企业承担的持续性义务
1.企业责任
矿山企业需建立内部地质测量机构(大型矿山)或配备专业人员(小型矿山),定期开展以下工作^:
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储量动态测量,更新储量台账及采掘平面图^;主动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展示节能减排、矿地和谐等绿色矿山建设成效。2.技术规范
动态测量需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承担,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如四川省明确参照《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技术标准。
三、协同运作流程(以绿色矿山为例)
|环节| 监管方行动 | 企业行动 |
|-|-
|资质维护| 省级部门年审名录,抽查10% | 持续达标,接受第三方评估 |
|问题处置| 移出名录(证照失效/重大违规) | 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 |
|数据支撑| 关联审查储量年报与补偿费征收 | 建立真实储量台账并公示^ |
>动态监管侧重政府外部监督,动态管理强调企业自主落实,两者通过信息化共享(如大数据平台)实现闭环管理,确保矿山资质持续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