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责任与管理制度
1.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2.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二、设计与建设合规性
1.安全设施“三同时”: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安全专篇审批:矿山初步设计需编制安全专篇,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审查;未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
3.技术规范符合性:设计必须满足矿山安全规程,包括通风系统、防水排水、防瓦斯、防尘等关键系统。
三、准入与许可要求
1.严格安全准入:
禁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灾害严重煤矿(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矿权设置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严禁矿权重叠、同一矿体设立多个采矿权。2.行政许可集中审批:煤矿、地下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以上部门审批,不得下放。
四、技术装备与灾害防治
1.推广智能化技术:灾害严重的新建煤矿需按智能化标准设计采煤、掘进系统。
2.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严禁使用危及安全的淘汰工艺设备,拒不整改的依法关闭。
五、违法处置与退出机制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依法关闭取缔;资源枯竭或灾害难以防治的矿山引导退出。
依据来源说明:
主体责任与管理制度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设计建设要求见《矿山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准入许可及技术标准参考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及山东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