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体系。
第二条本体系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第三条资质管理遵循“分级分类、动态监管、诚信为本、安全至上”的基本原则,建立与企业资质等级相匹配的市场准入机制。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标准
第一节 设计资质分级
第四条设计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不受工程造价限制。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高级室内设计师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丙级设计资质:限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第二节 施工资质分级
第五条施工资质实行四级分类管理:
一级施工资质:可承接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5000㎡以上公共空间装修项目。二级施工资质:可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三级施工资质:可承接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四级施工资质:限承接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节 专项资质要求
第六条绿色装修认证资质新增要求:
企业应配备碳排放管理师专业团队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不低于85%环保材料使用率达到100%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3.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审批流程实施“一网通办”,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应依法持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条实行“双证合一”制度,装饰装修工程师需通过理论+实操考试,建筑材料检测员需持有CMA认证的上岗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三条推行“红黄绿”三色标识管理制度:
红色标识:禁用物质超标产品黄色标识:限用物质超标产品绿色标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品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