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与适用范围
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严格遵循《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 等法规标准,覆盖全省行政区域内电磁辐射设施与设备的监测、评价及监督管理活动。规范明确电磁辐射主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产生的辐射。监测与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的原则,旨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2. 监测体系与职责分工
监测网络建设: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对辐射环境和污染源实施常态化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辐射环境状况信息。监测内容需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 等国家标准。部门协同机制: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例如,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的监测需同时满足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要求,且不得要求医疗机构对相同项目进行重复监测。技术机构资质: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需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确保监测结果的权威性和互认性。3. 监测内容与方法
监测范围与对象:包括广播电视发射设施(如融媒体中心项目)、输变电工程(110kV~750kV架空线路)、移动通信基站等。例如,输变电工程需对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包括电场强度(单位kV/m)和磁感应强度(单位μT)。技术标准与限值:电磁辐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如频率30MHz~3000MHz的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工频电场强度限值为4kV/m(特定场所如耕地可放宽至10kV/m),磁感应强度限值为100μT。监测方法需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 972-2018) 等行业规范,确保数据可比性和科学性。专项监测要求:对建设项目(如任丘市融媒体中心)需开展电磁环境专题评价,监测点位应覆盖项目中心及评价范围(如发射天线中心半径0.5km内),并综合评估保护目标处的电场强度值。4. 评价标准与等级划分
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电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电压等级和敏感目标分布确定。例如,110kV架空线路若边导线投影外两侧各10m范围内无敏感目标,则评价等级为三级;若有敏感目标,则升级为二级。评估方法:区域电磁环境质量评估需参照《区域电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方法(试行)》,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实测数据,生成电磁辐射水平分布图,实现动态化管理。数据应用:监测结果需用于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确保电磁辐射水平符合标准限值。例如,输变电项目运行期需预测工频电场和磁感应强度,并与控制限值对比分析。5. 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责任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监管部门需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监测与监管能力。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辐射污染行为,相关部门需及时调查处理。监测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技术更新与协调:推动监测标准完善统一,引导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减轻医疗机构及企业负担。6. 附则与未来发展
本规范与《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及相关国家导则保持衔接,未来将结合5G通信基站 等新兴技术发展,持续优化监测方法与评价体系,为全省电磁环境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